(2015)甘民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军与被告朱真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朱真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00239号原告李军,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关家沟村村民。被告朱真生,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关家沟村村民。原告李军与被告朱真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8月11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李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 判 长 王美丽人民陪审员 马玉成代理审判员 丁维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峁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