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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军与被告朱真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朱真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00239号原告李军,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关家沟村村民。被告朱真生,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关家沟村村民。原告李军与被告朱真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8月11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李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 判 长  王美丽人民陪审员  马玉成代理审判员  丁维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峁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