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马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0022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农民。2011年1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4年1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经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执行未获。2015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5)第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30日23时10分左右,被告人马某伙同曹某、马某、冷某(均已判刑)等人在阜南县鹿城镇曹集路“豪门168”慢摇吧内消费娱乐。因马某在玩摇骰子游戏中,所摇点数始终没有被害人程某所摇骰子点数大,便心生不满。之后,被告人马某与曹某在慢摇吧跳舞过程中和程某发生碰撞,二人随后对程某进行殴打,马某见状便伙同被告人马某等十多名年轻男子手持凳子、啤酒瓶等物品追撵殴打程某,致被害人程某头面部及胳膊多处受伤。在殴打过程中,慢摇吧的玻璃、桌子等物品也被损坏。慢摇吧保安曹某某上前制止时头部被被告人马某等人打伤,马某在厮打过程中被自己人误伤后,便伙同被告人马某、曹某、冷某等十多人持啤酒瓶等物品到“豪门168”院内找寻殴打自己的人,在发现大门被锁后,马某、曹某、马某等人从各自驾驶的车辆后备箱内拿出钢管、砍刀、木棍等凶器,返回慢摇吧寻找误伤马某的人未果。后被告人马某及马某、曹某等人回到院内要出院门寻找,慢摇吧保安李某在制止时右手食指根部及面部左侧被曹某用刀划伤。冷某等人翻过铁门后伙同两名男子摇晃铁门,最后马某将铁门踹开持刀棍到院外寻找依旧未果。城北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时,被告人马某伙同马某、曹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被害人程某、李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据以认为被告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所触犯的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伙同曹某、马某、冷某(均已判刑)等人饭后到阜南县鹿城镇曹集路“豪门168”慢摇吧内消费娱乐。当时慢摇吧内举行摇骰子有奖活动,马某在与同样前来娱乐的被害人程某玩摇骰过程中,所摇点数始终没有对方所摇骰子点数大,便心生不满,双方发生争执,被他人劝阻。尔后,众人在慢摇吧跳舞,被告人马某与曹某和被害人程某发生碰撞,二人随后对被害人程某进行殴打,马某见状便伙同被告人马某等十多名年轻男子手持凳子、啤酒瓶等物品追撵并殴打被害人程某,致被害人程某头面部及胳膊多处受伤。在殴打过程中,慢摇吧的玻璃、桌子等物品也被损坏。期间,慢摇吧保安曹某某上前制止时头部被被告人马某等人打伤。马某在厮打过程中被自己人误伤后,便伙同被告人马某及曹某、冷某等十多人持啤酒瓶等物品到“豪门168”院内找寻殴打自己的人,在发现大门被锁后,被告人马某及曹某、马某等人从各自驾驶的车辆后备箱内拿出钢管、砍刀、木棍等凶器,返回慢摇吧寻找误伤马某的人未果。后被告人马某及马某、曹某等人回到院内要出院门寻找,慢摇吧保安李某在制止时右手食指根部及面部左侧被曹某用刀划伤。冷某等人翻过铁门后伙同两名男子摇晃铁门,后马某将铁门踹开持刀棍到院外寻找依旧未果。阜南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被告人马某及马某、曹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曹某的伤情构成轻伤,被害人��某、李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马某到阜南县公安局城关责任区刑警队投案。另查明: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曹某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马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曹某医疗费用共计3500元,取得被害人曹某谅解。上述事实的认定,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程某陈述证明:2013年12月22日,其与乔宝某去“豪门168”慢摇吧内跳舞,在舞池内遇到吴某夫妇及文清、孙某。跳舞时有一男子一直在挤其,并拿起一个啤酒瓶对其头上砸一下,吴某见状过来拉架,没有拉开,那个男子及他带的一帮人拽着其拳打脚踢,其就顺着场子跑,期间其被啤酒瓶子板凳打几下,身上被踹几脚,被打倒几回,当时场面很乱,最后乔宝某把其从人堆里拉出来,然后其往包厢里跑,看见院子里几十个人拿钢管、砍刀在���子里跑来跑去,其赶紧往楼上跑,听外面那些人在喊跟保安斗把门踹开,等了10多分钟外面没什么动静其才出来,去住院了。其与对方没有矛盾,其左手面、左手臂、头部左侧、右侧腰部都有伤痕。2、被害人曹某某(“豪门168”保安)陈述证明:2013年12月30日23时许,其在”豪门168”KTV慢摇吧值班时,蹦床西侧几桌人发生矛盾,先是争吵,后双方相互推搡,其和在场的保安都上前劝解,双方情绪激动打起来了,现场有二三十人,分不清谁与谁是一伙的,双方相互扔啤酒瓶子。不知是谁拿啤酒或是铁棍朝其头部和右胳膊分别打了一下,当时其被打倒在地,头部流血,打架的人相互打着往外挤。其头部右侧被人打伤,缝了18针,右手被打青。另一个保安李某被刀划伤。打架时有用板凳的、有用啤酒瓶的、还有拿铁棍的,其同事李某还看见有人拿刀,他的手被他人拿刀割伤。3、被害人李某(“豪门168”保安)陈述证明:2013年12月30日23时30分左右,其在“豪门168”KTV慢摇吧上班时,突然下面冲上来一个30多岁的男子手里拿一个板凳要打人,其过去拦,一方有3个人,另一方人多一些。后这些打人的人想跑,大门被工作人员锁住,其站在门口,用橡皮棍指着这些人说都别动,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用刀指着其(后听说姓曹),并用刀朝其头使劲拍一下,其用手护头右手指被砍伤,其左脸、耳部也被该男子拿刀划伤,这些人翻铁门跑了,后铁门被踹开,这些人乘坐三辆车跑了。当时受伤的有其和曹某,及一个来消费的男子。参与打架的有二三十个人,都是年轻人,领头的是姓曹的。参与打架的人有的拿刀、有的拿钢管,对方就三个男子。因为打架,KTV不能正常营业,消费的人都出来了,慢摇吧床子、板凳、蹦床都���弄坏,大门也被弄坏。4、被害人梁某陈述证明:2013年12月30日23时左右,其在“豪门168”KTV大厅上班时,听到外面对讲机喊慢摇吧打架,其到慢摇吧见一二十个人围着一个人打,其赶紧跑到外面报警,并让工作人员把大门锁住,大约过了五分钟左右,这一群人从慢摇吧出来,保安李某去拦,被其中一个人用刀往他头上拍一下,还用刀把他手划伤,接着这群人到大门口拉扯大门,最后把大门踹开。当时拿刀、拿棍的有好几个人,听服务员说这些人是和一个叫马某的人一块过来的。被打的人是在慢摇吧消费的,头部和胳膊被砍伤。打人的工具都放在一辆白色皖K×××××尼桑越野车里面,打架之后,这辆车和另外3辆车跟那一群人离开。保安曹某拉架时额头被人用啤酒砸伤,慢摇吧玻璃被砸烂,桌子也被砸烂两个。5、被害人王某乙(“豪门168”保安)陈述证明:2013年12月30日23时许,其看见蹦床东边有一二十个人对一个男子拳打脚踢,该男子被追着打,有人拿板凳和啤酒瓶子把该男子砸的起不来,后打人的中间有人受伤,他们叫喊着找那个挨打的人,有一人挥手他们都出去了,因大门被锁住,有几人翻大门过去,其中一上衣袖子上带道子胖胖的短发男子手一挥,带一帮子人到停在院子北侧的一辆黑色越野车上拿刀、钢管等,有人猛烈的晃大门,最后大门被踹开,几个领头的人开着车往院子外面行驶,之后拿着刀、棍等东西又进来,一个穿黑色上衣的拿有一尺多长的刀架其脖子上让其过去,这些打人的人大约二三十人左右,其中有三四个带头的。6、证人蒋某证明:其是阜南县城南派出所协警员,外号文浩。2013年12月30日晚,其在一饭店请马某、曹某、马某和毛毛(学名叫徐怀某)及其对象刘某甲吃饭后去“豪门168”去唱歌,其坐刘某甲的车,马某、曹某、马某各开一辆车,去到后曹某打电话叫来十几个一二十岁的男子。舞池举行摇骰子有奖活动,马某和毛毛去摇骰子,一个穿黑袄的男子摇了一个32点,马某摇了10次都没有超过他。后曹某与他喊过来的年轻人到舞池跳舞,刚跳一会,其看见与曹某一起去的一个20多岁的穿灰色外套带毛领的男子把那摇骰子的穿黑袄的男子推下舞台,喊了一句:“打”。后曹某、马某、马某和五六个男孩都上去打摇骰子的男子。曹某喊过去的几个年轻人有几个拿啤酒瓶和板凳打该男子,马某上前打人时被自己人拿板凳误打头部,马某说他挨打了,其他的人也不打那个摇骰子的人了,都去找打马某的人,其告诉马某没有人打他,马某当时喝多了不听说,在大厅找了一圈,没有找到人。马某说都出去找打他的人,其知道马某没有挨打,就一挥手说都出去,马某、曹某带着10多个人朝外面走,等其出去后看到冷某等10来个人手里拿着白色的棍,此时大门被锁住,他们就晃门,冷某翻门过去后和外面几个男子一起把门硬拉开,他们都开车出去了。7、证人刘某甲证明:案发当日22时左右,其和蒋某、马某、曹某等人一起去到慢摇吧喝酒、跳舞,慢摇吧举行摇骰子活动,一个胖胖的穿土黄色毛衣的男子摇了32点,其和蒋某、马某也在那摇,但是没有摇过32点,其把马某和蒋某拉回继续喝酒。过一会,马某和另外一男子去舞池跳舞,不知道怎么回事,舞池那边突然打起来,马某从人群中捂着头说他挨打了。其看到好几个男子在舞池里拿板凳砸那个摇32点的男子,蒋某喊马某出去,众人一起到院子里发现大门被锁住,几个青年把大门晃开离开。8、证人韩某(“豪门168”服务员)证明:案发��日23时许,舞池的台子上举行摇骰子活动,刚开始来了两个人摇了18点、19点,这时过来一个穿黑袄的男子摇了32点,先上来的男子就不高兴了,这两人和另一个男子拿着啤酒瓶要打那个摇32点的人,被几个女子拦住。后众人跳舞,两个先玩骰子的男子故意碰穿黑袄的男子,穿黑袄的男子跑舞池后面,这两个人带很多人追上后拳打脚踢,穿黑袄的男子头上被打流血。后穿黑袄的男子过来指着他们大声喊,带头打人的两个人和他们一起来的很多人都上来打穿黑袄的男子,有人拿啤酒瓶子、椅子砸,穿黑袄的男子捂着头躺在地上。期间,打人的人可能用啤酒瓶子误砸到自己人,穿黑袄的男子趁机躲起来。他们往外走继续找穿黑袄的人,“豪门168”梁总报警并把院子大门锁起来。两个带头打人的男子和那些人到院子里车上拿木棍和钢管等东西,有人翻过大门从外面把大门踹开,他们到处找人没有找到,又进院子里去找。后来有五六个人从一辆白色越野车的后备箱拿东西,穿黑色西服、黑白道的毛衣的男子从车上拿下来一把尼泊尔弯刀样式的刀,有五十多厘米。后警察来了,那些人看见警察把刀和钢管等东西藏起来,趁乱跑了。当时有几个保安受伤。9、证人乔某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其和程某、孙某一块到“豪门168”慢摇吧玩,程某在蹦床上跳舞时被人挤下来,接着几个人拿着啤酒瓶子追打程某,把程某打倒在地,后好多人就拿凳子、啤酒瓶子之类的东西打他。期间,那些人中间的一个人被他们自己人打了,很多人围在一块嗷嗷叫还用手指着对方,其中有一穿黄袄的人手一挥,这些人就散了。其到院子里看到院子门锁住了,几个年轻人从门上翻过去,还有一些人手里拿的钢管,有几个年轻人用手晃铁门,后这些人都出去��,有一部分是开车出去的。打程某的人差不多有一二十人,有拳打脚踢的,有拿板凳、啤酒瓶子砸的。10、证人杨某(“豪门168”工作人员)证明:2013年12月30日23时左右,其在“豪门168”慢摇吧的舞池操作台工作时,有一二十个人围着打一个人,最后被保安拉开。后众人上去跳舞,被打的那人又被那群人推下舞池打一顿,其中两个保安去拉架也被打了。老板说锁大门,其去把大门锁住。第一次打那个男孩时,没有使用凶器,第二次打时,有人拿板凳、啤酒瓶子打。后来门不知道被谁砸坏。经其辨认在CAMERA0217号探头2013年12月30日23:23:23画面出现的正在看自己双手的人,就是在蹦床上带头打人的两个男子其中的一个,另外一个就是CAMERA0217号探头2013年12月30日23:23:21画面出现的上衣袖子中间带黑色道子的身材比较魁梧的短发男子。这两个人打人时都冲在最前面面,别的人都跟在后面打,这两个人叫喊着让去干什么都会有人响应。11、证人刘某乙证明:案发当晚,其和朋友到“豪门168”慢摇吧去玩,其上卫生间回来发现里面正在打架,里面的人陆陆续续都往院子里跑,后来院子里大门被锁住。这些人手里拿的有刀和钢管,一二十个青年围在大门旁晃门,有人翻过来到大门外边,大门外面也有人起哄晃门,后门被晃开,参与打架的人都走了。在现场有一个叫明明的男子手里有一根棍。他们拿的刀和棍是从停在院子里的汽车后备箱拿的。通过看监控其认识的有何某、赵青某、大强、刚强、战龙、天生、满意、明明、浩子,这些人手里拿的都有凶器。12、证人吴某证明:2013年12月30日22时许,其与丈夫甄某一块到“豪门168”慢摇吧玩,当时还有马某、蒋文某等人。期间,程某也到慢摇吧玩,并和甄某打招呼。后众人到蹦床上跳舞时不知道怎么回事程某被人打了,紧接着好多人围住程某在蹦床东边打,当时慢摇吧都打乱了。后来,其就扶着喝醉酒的甄某打车回家。13、证人甄某证明:2013年12月30日18时左右,其和朋友王某、蒋某、马某等人在阜南县鹿城镇君临天下饭店吃饭。21时左右,其坐王某的车接妻子吴某一起去“豪门168”慢摇吧玩。因其醉酒在卡座睡着了。23时左右,吴某把其拉起来打的回家。次日,吴某说昨天晚上在”豪门168”慢摇吧里面发生打架。14、证人王某甲证明:2013年12月30日晚上,其外甥曹某等人在“豪门168”与人发生打架,保安曹某某头部受伤。后其通过朋友与曹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其代替外甥赔偿曹某某医药费用11万元在曹某朋友处。15、同案人曹某供述证明:2013年12月30日18时左右,其和朋友王某、蒋某、李某申、马某、马某、袁某申等人在阜南县鹿城镇君临天下饭店一起吃饭。21时30分左右,其驾驶赵鹏某的白色宝马轿车到阜南县“豪门168”慢摇吧,其在蹦床上跳舞时,没站稳差点栽倒碰到旁边一个人,这个人又碰了其一下,马某见状故意往这个人身上挤,其也往这个人身上挤,后听说这个人叫程某,其和马某把这个人挤到蹦床下,马某上去打这个人,其也跟着上去打,明明还有很多之前与马某一块喝酒的人都上去打这个人,挨打的人顺着吧台转圈跑,他们在后面追。后来马某捂着头叫喊着说他挨打了,其就随手摸个凳子喊谁打的,没有人吭声,其就把凳子砸在蹦床上,蹦床的玻璃被其砸碎一块。其听到不是蒋文某就是马某说出去再讲,其就跟着出去了。众人从慢摇吧来到院子里,当时不知道谁喊的叫拿东西,其就指着马某的车,马某带几个人把车后备箱打开,几个人从里面拿出���和棍,不知是谁递给其一把狗腿弯刀,其拿过刀之后跟着院里的人往大门外跑,旁边有两个年轻人站在大门旁边,其用刀背往其中一人头上敲一下,后把刀架在这个人脖子上,他说是自己人,其把刀拿下来。其当时穿的是黑色小袄,里面穿的是带白蓝相间的点子。经其观看监控,在追打一个人后正在提鞋的男子就是明明;两个挤人的男子就是其和马某,穿一只袖子上带黑道子袄的人是马某;右手拿啤酒瓶正在奔跑的男子是明明,穿浅色上衣的男子是浩,黑色皮上衣右手拿刀的男子是小强,正在进玻璃门而且耳朵上夹着烟的人是曾庆某。16、同案人马某供述证明:2013年12月30日22时左右,蒋某请其和曹某等七人在君临天下吃饭后去“豪门168”KTV唱歌。其在慢摇吧摇骰子摇了20点,有个穿蓝袄的青年一把摇30多点,其心里很不服气,还想跟他摇下去,伟娜过来将其拉下来,随后就到舞池里面摇头。过了十多分钟,其看到与其和曹某、蒋某等一起喝酒的那十多个青年拿着啤酒瓶子、板凳朝穿蓝袄的青年身上打,其从地上捡起一个凳子朝该青年身上砸,结果板凳砸偏砸到地上,这时不知道从哪飞过来一个啤酒瓶子砸在其左侧肩膀后摔在地上,其一摸头上都是水,以为头上是血,其抓着旁边的一个青年正要打,冷某说是自己人,其和曹某、蒋某说其被人打了,曹某、蒋某问是谁打的,其说:“不知道,出去找找,找到人马上都给我打”。后众人出去,其打开尼桑轿车后备箱拿了一根钢管,冷某带的这些人也都拿着钢管和棍,其当时喝多了,就在院子里大吵大闹,其看到168慢摇吧老板梁某把院子铁门锁上,就对梁某喊开门,这时从院子外面来一帮小青年,他们从外面别门,其当时朝门踹了一二脚,过了一会门被别开,院子里��的人都往外跑。次日,其听说曹某在舞池跳舞时,与穿蓝色袄子的男子发生碰撞,曹某一把将穿蓝色袄子的男子推到在地上,与曹某在一起的十多个男子上去打那个男子。17、同案人冷某供述证明:2013年12月30日21时30分左右,马某驾车过来找其去“豪门168”去玩。其去到后看见大厅里有马某、毛毛等人,还有五六个年轻男子在旁边的一个桌子上坐着玩。过一会马某和曹某也来了,后又来了十几个人,其中有不少都是马某和曹某带的小弟。过一会曾庆某也过来了。马某在舞台摇骰子后又去跳舞。一会其听见有喊声,见马某、曹某、张建某、周道某、马某申和几个其不认识的人在舞台上打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有人一脚把该男子踹下舞台,周道某、马某申拿着啤酒瓶去打该男子,有人对该男子拳打脚踢。其见马某在舞台上站着捂着头,过去问怎么回事,马某说他挨打了,其喊了一句谁打的马某,不知道谁喊一句:那个人往外跑了,后大家都往外去追,其拿一啤酒瓶也跟着一起出去,“豪门168”的大铁门被锁上,曹某喊道:“把门给打开”。一个年轻保安在那拦着不让走,曹某用拳头捶了一下保安的头,并与身后的人讲回去拿东西,当时有六七个人去曹某车上拿棍、钢管之类的东西,后曹某手里拿把约50厘米长的尼泊尔弯刀,马某拿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棍,其翻大门没有翻出去,战龙、刚强、小龙、小雨几个人在那晃大门,大家把大门的锁别断,其顺手从旁边人手里拿过一根一米多长的塑料水管,都出去找那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后马某又让回到舞池大厅和包厢里,没有找到人。除了从曹某的宝马车上拿出棍棒、刀具等物品外,还有人从马某的黑色传祺越野车和马某的白色尼桑越野车拿出棍棒、砍刀等物品。在���池打人时曹某手里拎个板凳,还把舞池地板砸个洞。其从第一张截屏照片上辨认,和穿睡衣男子说话的人是何某;第三张照片中右侧黑上衣双手抱拳的男子是“笑笑”;第五张照片手持白棍的男子是其本人;第六张截屏照片中穿黑色皮质上衣的男子就是“刚强”;第七张照片中双手拿啤酒瓶的男子就是“建阔”。18、同案人曾庆某供述证明:2013年12月30日晚上9时许,曹某打电话让其去“豪门168”KTV玩,当时有其和马某、曹某、甄某某夫妻俩、蒋文某等人在一起喝酒。后其和曹某等上舞台跳舞时,听到舞台旁边有人打架,有一群人正在追打一个叫可可的人。期间,其听到马某喊:“我被人打了,一个戴帽子的把我的头砸伤了”。后众人就找那个带帽的人,到院子里发现大门被锁,明明带着几个青年翻墙头过去,从外面把大门推倒,院里的人都走了。刚开始打架时,都是拳打脚踢,后来有人拿着啤酒瓶和板凳打,一群人围着那个青年拳打脚踢。曹某手里拿一个板凳把舞池给砸了。明明等几个青年每人手里拿着一根一米长左右的木棍。19、同案人张建某供述证明:2013年12月30日晚,有人打电话让其与青松、马某申、战龙到“豪门168”KTV慢摇吧玩,四人乘坐出租车到”豪门168”,其在慢摇吧门口说事后进去看见马某及10来个男青年正在打一男子,其从吧台上拿一个啤酒瓶也跟上去要打,挨打的人已经被打倒在吧台下面,其挤进去踹该男子没有踹到,该男子起来顺着吧台跑,其和一二十个人在后面追着他打。后听有人喊人往外跑了,其出去时手拿一啤酒瓶。当时“豪门168”的院门被锁住,有三四个人正在从一辆黑色的越野车后备箱里拿棍和管子一样的东西,其翻大门出去,门被打开后��人跑出来。参与打架的有二三十人,其能叫上名字的有曹某、马某、庆洋、战龙(周道某)、赵青某、笑笑、马某申、天生、明明。当时还有一个四五十岁的保安在舞池下边劝阻时,头被人用啤酒瓶砸烂。20、同案人周道某供述证明:案发当晚,其与曹某、明明、庆洋等十来个人在“豪门168”慢摇吧玩,其和曹某等人在舞池里跳舞,不知什么原因曹某与一个三十岁左右的男子打起来,其和旁边一二十个人就帮着曹某打该男子,其上去踹了一脚,后来该男子顺着吧台转圈跑,后面有一二十个追着打,其当时拿啤酒瓶往该男子后背砸了一下,该男子跑到舞池旁边躺在地上。后有人带头出去,其跟着出去后发现老板把门锁住,有几个男子从门上翻出去把门拉开,其从门上掰了一根40公分左右的空心铁棍拿在手里,曹某带着打架的那些人出去到大门外找人没找着。当���在慢摇吧舞池参与打架的有曹某、明明、庆洋、马某,还有很多叫不上名字。21、同案人陈天生供述证明:2013年12月30日11时左右,其与小辉、小勇、明明在“豪门168”慢摇吧喝酒,后来曹某、马某在舞池下边打一个二三十岁的男子,旁边的人就围上看或者在打,总共有二三十人左右,有一个20多岁的男保安上前制止,曹某和马某还要打这个保安。当时好多人就围上去,动手的就三四个人,其也上去踹那个人两脚。后曹某、马某就带着十几个人出去找之前挨打的那个人,院子门被锁,东亚、战龙、浩子他们几个把大门晃开,其与曹某等人一块出去找没找着就散了。参与动手打架的有战龙、浩子、大强等五六个人,在吧台有人拿啤酒瓶子去打,拿啤酒瓶子的人有浩子和战龙。经其辨认,监控录像中,持刀和棍进入慢摇吧的人有马某(持棍)、刚强(持刀)、小��、明明(持棍)。22、被告人马某供述证明:2013年年底的一天晚上,蒋文某(蒋某)在西大闸旁边的君临天下饭店请其和马某、曹某等人吃饭。饭后蒋文某带众人去“豪门168”唱歌。在唱歌过程中,其和曹某一起到慢摇吧舞池里跳舞,期间,有其不认识的年轻男子一个人踩到曹某,曹某把该男子推到其身上,其又把该男子推过去,后其和马某等人上去打该男子,其踢了几脚。期间,马某抱着头说他被人打了,后冷某叫喊着出去找打马某的人,接着众人一起出去,在院子里,其见到“豪门168”老板梁某,他问其怎么回事,打架的人是否是其朋友,其说是的,梁某让保安把门锁住,并说等派出所的人来了以后协商一下。冷某、曾庆某看见大门锁了就硬晃大门,保安不让晃,马某、冷某、曾庆某和保安发生撕扯,曹某拿一把刀划破保安的脸。还在争吵过程中,派出所的人来了,众人跑散。在舞池里冷某、战龙等人追打了那个男青年,有一叫曹某某的保安在打乱的过程中被人打伤。在现场其认识冷某、马某、曹某、曾庆某、张建某,其他人不认识。23、阜南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出具的报告证明:2013年12月30日23时10分许,在阜南县鹿城镇曹集路“豪门168”发生一起持械斗殴事件,涉案多达几十人。初查发现一名叫马某的男子纠集几十人从涉案车辆皖K×××××(车主为马某)车中拿出砍刀、钢管等凶器在慢摇吧打砸、行凶,造成一名男子和两名保安受伤,事发后,城区六所共同出警,无奈当事人众多且手持凶器,民警无法控制局面。初查了解,团伙主犯为曹某、马某等人。2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证明:案发地点位于阜南县鹿城镇曹集路“豪门168”慢摇吧内。接报警后民警到现场发现168���门被损毁,院内有一群小青年正在往外面冲,由于警力有限,无法控制局面,随后这些人离开现场,民警调取监控发现23时18分许,在慢摇吧舞池内两名男子殴打一名男子,导致舞池相关设施损毁,保安了解情况后将大门锁上,这些人手持钢管、砍刀冲撞大门,并对保安殴打,随后开车逃窜。经了解为首人是曹某、马某、小浩等人。照片反映慢摇吧内外环境状况、物品损坏情况及被害人王某乙受伤部位。25、辨认笔录、视频截图证明:经同案人冷某对多名不同照片辨认,指认建阔、马某、庆洋、曹某、马某即是2013年12月30日参与寻衅滋事的行为人;经同案人曹某对多名不同照片辨认,指认冷某、马某即是参与打架的行为人。经同案人冷某对监控截屏照片进行辨认,指认与穿格子睡衣说话的人和在走廊里穿黑衣服背后有“M”标志的人叫何某,在走廊里的第一人���曹某,依次是马某、穿黑衣服敞怀的叫笑笑,走在玻璃门中间的人是其本人,其前面穿黑衣服的叫笑笑,在走廊上手拿棍子的是其本人,照片中穿黑色衣服的叫刚强,两手拿啤酒瓶的叫建阔。26、阜南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证明:经鉴定,被害人曹某头部损伤构成轻伤;被害人程某头部及左上肢的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李某右手部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7、调解协议、撤诉书、谅解书证明:2014年1月28日,同案人曹某、曾庆某、马某、冷某与被害人曹某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四人共同赔偿曹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1万元,取得被害人曹某谅解;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曹某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马某一次性赔偿曹某各项经济损失3500元,取得被害人曹某谅解。28、阜南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5月13日14时左右,马某到该队城关责任区刑警队办公室投案。29、阜南县人民法院(2011)南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马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30、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0031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人曹某、马某、冷某、曾庆某、张建某、陈天生、周道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本院分别判处刑罚。3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马某于1991年8月25日出生,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吻合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在公众场合无故挑衅闹事,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并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受刑事处罚。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因故意犯罪被处以刑罚,具有前科劣迹,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洪标代理审判员 余亚东人民陪审员 吴 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俊杰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