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5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叶劲松与卢美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芗民初字第5008号原告:叶劲松,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夏祖铃,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美生,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叶劲松与被告卢美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玉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劲松及其委托代理人夏祖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美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劲松诉称:原告自2014年7月起至2014年9月18日止,为被告在宁德市闽东中路工地做工,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各款项164260元,原告讨要无果。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仍然不予支付,被告于2015年2月5日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于2015年2月13日全额归还此款,如若没有还款将从2014年9月18日开始计算本款利息,利息按协商好的月息2.5%计算。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然不能还款,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欠款16426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8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卢美生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承诺函一份。本院认为,被告卢美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书面提出异议或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5年2月5日,被告卢美生出具一份承诺函交原告叶劲松收执,载明“本人卢美生(3506XXXXXXX0255033)欠叶劲松宁德工程款164260元(大写:壹拾陆万肆仟贰佰陆拾元整)。经协商承诺于2015年2月13日全款归还此数,如若没有还款将从2014年9月18日开始计算本款利息。利息按协商好的月息2.5%计算,以上承诺本人卢美生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后,被告卢美生并未按期支付给原告上述款项。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劳务款164260元,被告亦以承诺函的形式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164260元。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应将尚欠原告的164260元予以清偿。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如期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16426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在被告出具的承诺函中双方已约定若未依约还款,则被告应自2014年9月18日起,按月利率2.5%的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付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卢美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美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叶劲松1642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上述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42元,减半收取2121元,由被告卢美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梁玉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曾雅静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