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春喜与方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喜,方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0668号原告刘春喜,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方效杰,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喜与被告方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喜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刘春喜负担。审判员 沈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