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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春喜与方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喜,方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0668号原告刘春喜,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方效杰,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喜与被告方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喜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刘春喜负担。审判员  沈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