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卢大学与田祚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421号申请人卢大学,男,生于1984年9月5日,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务工人员。申请人田祚平(系死者田桂香之长子),男,生于1963年5月11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务工人员。申请人黄先平(系死者田桂香之次子),男,生于1966年10月29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务工人员。申请人暨上列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田祚林(系死者田桂香之三子),男,生于1967年7月8日,湖北省潜江市人,务工人员。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卢大学与申请人田祚平、黄先平、田祚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发扬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卢大学因与申请人田祚平、黄先平、田祚林机动车��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经潜江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卢大学赔偿田祚平、黄先平、田祚林各项经济损失(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50000元(于签订协议时一次性支付100000元,余款50000元于协议签订之日起汇入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账户,申请人田祚平、黄先平、田祚林凭死者田桂香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等到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领取);二、此事故一次性协商调处完毕,双方今后不得再为此事故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双方签字生效执行。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卢大学与申请人田祚平、黄先平、田祚林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林发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关璐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