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字第2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进才与朱喜名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才,朱喜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2589号申请执行人张进才,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朱喜名,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初字第2589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朱喜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9月10日前按照(2012)新民初字第25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朱喜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喜名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朱喜名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陈瑞甫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毛 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超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