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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冶成军要求宣告冶建国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冶成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米东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冶成军,男,回族,1943年12月1日出生,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长山子镇马场湖村村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长山子南路马场湖二巷123号。申请人冶成军要求宣告冶建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冶成军诉称:冶成军之子冶建国于1991年秋季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多方寻找无果,现请求法院宣告冶建国失踪。经审查,冶建国,男,回族,1966年3月18日出生,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长山子镇马场湖村村民,户籍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长山子南路马场湖二巷123号,现下落不明。冶成军系冶建国父亲。冶建国于1991年走失,至今未归。2015年3月17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长山子镇马场湖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冶建国自1991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4月2日,冶金秀向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长山子派出所报案,称其儿子冶建国于1991年走失,至今下落不明,请求公安机关帮助寻找,经公安机关网上核查,未发现冶建国下落。申请人冶成军诉至本院,请求宣告冶建国失踪,并指定冶成军为冶建国的财产代管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4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冶建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冶建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冶建国自走失后至今二十余年没有音讯,经申请人冶成军及公安机关查寻,且经本院在报刊发出公告寻找,仍无法查明冶建国的下落,应依法确认冶建国失踪。申请人冶成军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冶建国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冶建国为失踪人;指定冶成军为失踪人冶建国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乔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古丽加克热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