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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二初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与陆政斌、许凤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陆政斌,许凤丽,唐毓德,陆氏信,唐毓杰,赖雪英,陈世民,陆平,唐毓瑞,唐姆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平民二初字第25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负责人唐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翔宇,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丽萍,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被告陆政斌,自由职业。被告许凤丽,自由职业。被告唐毓德,粮农。被告陆氏信,粮农。被告唐毓杰,自由职业。被告赖雪英,自由职业。被告陈世民,平果亚洲铝业公司职工。被告陆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公司职工。被告唐毓瑞,粮农。被告唐姆好,粮农。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与被告陆政斌、许凤丽、唐毓德、陆氏信、唐毓杰、赖雪英、陈世民、陆平、唐毓瑞、唐姆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海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丽萍、被告唐毓杰、陈世民、陆政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毓德、陆氏信、赖雪英、陆平、许凤丽、唐毓瑞、唐姆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在本案宣判前,原告于2015年8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陆政斌、许凤丽、唐毓德、陆氏信、唐毓杰、赖雪英、陈世民、陆平、唐毓瑞、唐姆好已付清全部款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同时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审 判 长  黄海锋审 判 员  杨宝福人民陪审员  黄辉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荣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