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法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南宁市鹏达木业有限公司与李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鹏达木业有限公司,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鹏达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飞,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鹏达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飞、朱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鹏达木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飞、朱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鹏达木业有限公司货款262845元及利息30000元,案件受理费2958元并交纳本案执行费4337元,共计300140元。2015年6月18日,被执行人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将执行款汇入田阳县人民法院账户,现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一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梁园堂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覃琛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