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旭与丁立录、王丽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旭,丁立录,王丽青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1245号原告:周旭。被告:丁立录。被告:王丽青。原告周旭诉被告丁立录、王丽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立录、王丽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旭撤回对被告丁立录、王丽青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周旭承担。审 判 长 杨知慧人民陪审员 李 力人民陪审员 孙淑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玉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