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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正忠与云南省威信县烂坳子煤矿、梁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正忠,威信县烂坳子煤矿,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赵正忠,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威信县烂坳子煤矿,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双河乡天池村。法定代表人梁伟。被执行人梁伟,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7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威信县烂坳子煤矿、梁伟在云南省威信县煤炭工业局因该煤矿关闭应领取的煤矿整顿关闭补助(奖励)款4470000元(将此款划到珙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账号2011003100226)。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仕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