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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茫民保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小杨校泵申请茫崖澳圣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小杨校泵,茫崖澳圣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茫民保字第06号申请人小杨校泵。经营者刘延红,女,汉族,住该经营场所。被申请人茫崖澳圣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小杨校泵以被申请人茫崖澳圣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之前,多次到申请人处维修高压油泵及喷油嘴,现欠维修费107810元,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不支付欠款,现因不立即申请保全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茫崖澳圣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的清障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茫崖澳圣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的清障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扣押的,本裁定自先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青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 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