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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范明明与罗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明明,罗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28号原告范明明,男,1978年6月1日出生。被告罗廷华,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明明与被告罗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明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范明明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后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范明明负担。审判员  张河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庞郁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