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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吐中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阿扎德汗`肉孜、莫敏`肉孜与鄯善县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阿扎德汗·肉孜,莫敏·肉孜,鄯善县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吐中民申字第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阿扎德汗·肉孜,女,维吾尔族,农民。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莫敏·肉孜,男,维吾尔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鄯善县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鄯善县楼兰东路一号小区。法定代表人祁军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再审人阿扎德汗·肉孜、莫敏·肉孜与被申请人鄯善县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物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吐中民一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阿扎德汗·肉孜、莫敏·肉孜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阿扎德汗·肉孜、莫敏·肉孜向我院申请再审称,自2002年丈夫去世后,她们母子就在其所居住的统建楼担任清洁工和保安。从2010年7月祁军文负责该公司以来至2014年9月份就没有给她们发放过工资。为此,她们找过相关部门,也找过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总是拖延不办,因此她们向鄯善县法院起诉,县法院对她们提交的证据材料都认定了,但还是驳回了她们的诉讼请求。她们不服该判决上诉后,地区法院也没有支持她们的上诉请求,所以申请法院能对她们的劳动合同纠纷认真地进行审查,支持她们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从申请再审人阿扎德汗·肉孜与被申请人完美物业公司所签订的《物业承包合同》的内容来看,双方属于承包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申请再审人收取物业费后除向被申请人支付100元的承包费后,剩余部分申请再审人可自行支配,因此,不存在完美物业公司向阿扎德汗·肉孜支付工资的问题。而另一申请再审人莫敏·肉孜与被申请人完美物业公司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两申请再审人向被申请人主张2010年7月至2014年7月每月860元的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阿扎德汗·肉孜、莫敏·肉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玉   英审 判 员 付   劲   松代理审判员 阿孜古力·麻合木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玛依努 尔 ·祖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