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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席升平与何有财、吴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升平,何有财,吴国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席升平与何有财、吴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华民初字第850号原告席升平,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何有财,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吴国顺,甘肃省华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升平与被告何有财、吴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席升平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升平以被告吴国顺现在处于服刑期间,无法正常开庭审理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元,由原告席升平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小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雅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