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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夏春龙、陆长英与夏玲玲、任传委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春龙,陆长英,夏玲玲,任传委

案由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40号原告:夏春龙。原告:陆长英。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广超,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玲玲。被告:任传委。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光成,安徽豪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春龙、陆长英诉被告夏玲玲、任传伟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仕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春龙、陆长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春龙、陆长英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春龙、陆长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686元,由原告夏春龙、陆长英负担。审 判 员  王仕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连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