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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魏仁丽与被告王家起、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仁丽,王家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586号原告魏仁丽,女,30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周希财,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家起,男,53岁,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东昌区。委托代理人孙忠奎,通化市东昌区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赵鑫,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起诉、调查、调解,收集并提供有关证据,出庭应诉、申请回避,参与辩讼,申请相关鉴定,签收法律文书,代为上诉。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仁丽诉被告王家起、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韩春雷审 判 员  张晓云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一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