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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商)初字第04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市顺义后鲁水泥构件厂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顺义后鲁水泥构件厂,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04508号原告北京市顺义后鲁水泥构件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高建超,厂长。委托代理人XX,北京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法定代表人汪文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顺义后鲁水泥构件厂与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顺义后鲁水泥构件厂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顺义后鲁水泥构件厂请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顺义后鲁水泥构件厂撤回对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两万六千六百九十四元,由原告北京市顺义后鲁水泥构件厂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莹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冬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