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乌某某与敖某某离婚纠纷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某某,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乌某某,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大专文化,杭锦旗文化局影剧院职工。被告敖某某,男,1974年4月5日出生,蒙古族,大专文化,杭锦旗农牧局独贵塔拉动物卫生监督站职工。本院受理了原告乌某某诉被告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我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故申请撤回对被告敖某某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敖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格日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海日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