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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乌某某与敖某某离婚纠纷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某某,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乌某某,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大专文化,杭锦旗文化局影剧院职工。被告敖某某,男,1974年4月5日出生,蒙古族,大专文化,杭锦旗农牧局独贵塔拉动物卫生监督站职工。本院受理了原告乌某某诉被告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我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故申请撤回对被告敖某某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敖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格日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海日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