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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2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奉节县银海修理厂与李先彪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节县银海修理厂,李先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2957号原告奉节县银海修理厂,经营场所奉节县永安镇龙船街中远市场综合楼底楼。业主谈世海,男,生于1976年10月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金唐,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波,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有特别授权)。被告李先彪,男,生于1973年7月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奉节县银海修理厂与被告李先彪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奉节县银海修理厂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县银海修理厂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节县银海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奉节县银海修理厂负担。审判员  袁柱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