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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昌恒与何金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昌恒,何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黄昌恒。被执行人何金玲,(莲花村118号旁,门口对面有小卖部兼送液化气)。黄昌恒申请执行何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昌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金玲无财产可供执行,何金玲本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黄昌恒申请执行何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鱼执字第49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