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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志英诉被告叶玲玲、XX飞、怀安县华玲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英,叶玲玲,XX飞,怀安县华玲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665号原告陈志英。被告叶玲玲。被告XX飞。被告怀安县华玲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飞,执行董事。原告陈志英诉被告叶玲玲、XX飞、怀安县华玲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二被告是朋友,二被告是夫妻。我们均经营煤炭。2011年1月11日起至2012年11月14日止,先后给二被告提供各种煤炭13564.71吨,共计货款2757322元。双方约定先由我给二人供煤后,于2012年1月15日一次性结款。到结算煤款时,二被告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没有给我结煤款。经我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煤款2757322元及违约金按日万分之2.1计算为72793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怀安县华玲物资有限公司系XX飞个人开办,应与被告XX飞、叶玲玲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叶玲玲辩称:认可欠煤款的事实,但我们双方没有对账,具体欠多少不清楚。被告XX飞、怀安县华玲物资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叶玲玲的意见,不认可违约金。经审理查明:被告叶玲玲、XX飞系夫妻。被告怀安县华玲物资有限公司系被告XX飞开办的个人独资有限公司。2011年1月11日起至2012年11月14日止,原告陈志英陆续为被告怀安县华玲物资有限公司经营的怀安县左卫镇东房子村北300米怀安县华玲煤栈提供煤炭13564.71吨,共计货款2757322元。为此原告陈志英提交怀安县华玲煤栈过磅入库单94张,三被告均无异议。原告据此主张日违约金万分之2.1,被告XX飞、怀安县华玲物资有限公司均不认可。本院认为:原告陈志英提交的怀安县华玲煤栈过磅入库单,应视为原告陈志英与被告怀安县华玲物资有限公司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因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被告怀安县华玲物资有限公司应在收到货物的同时履行付款义务,故被告怀安县华玲物资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陈志英主张的违约金没有证据证实,对此以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15%为基础,参照罚息利率上浮30%计算违约金,为7.995%。被告应支付2012年11月14日最后供货日之后货款2757322元每年7.995%的违约金。至2015年7月14日为587861元。其后至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日止被告仍按年利率7.99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原告陈志英主张被告叶玲玲、XX飞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主张,二人无异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玲玲、XX飞、怀安县华玲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志英货款2757322元,计算至2015年7月14日的违约金为587861元,合计3345183元。其后至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日止被告仍按年利率7.99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新志审判员  岳建国审判员  王凯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苗 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