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北京宏仁康盛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于爽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宏仁康盛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民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宏仁康盛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马卷村中六路4号。法定代表人:陈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于爽,户籍吉林市,现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北京宏仁康盛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于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3日作出(2014)昌民二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于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回原告北京宏仁康盛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定金50万元”,“被告于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北京宏仁康盛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定金50万元的利息损失,自2013年4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9,209.00元,由被告于爽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由执行员张元忠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9,209.00元及50万元的利息损失,申请执行费为74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并已于2015年5月11日实际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本案作结案处理,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二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元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