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童八均与杜国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道路交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杜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童某某,男,汉族,1976年5月21日出生,住址: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杜某某,男,汉族,1981年8月21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沧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范丹彦本院收到原告童八均与被告杜国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道路交通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童八均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童八均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