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1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魏昌与胡廷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昌,胡廷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1246-1号原告:魏昌。被告:胡廷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昌诉被告胡廷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胡廷友的银行存款121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廷友的银行存款121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华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