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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林成响、林太顺与永州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成响,林太顺,永州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4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成响,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太顺,男。上述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声梁,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州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沿江路湘江明珠。法定代表人:雷秋元,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林成响、林太顺因与被申请人永州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永中法民二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林成响、林太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若顺审 判 员  陆继长代理审判员  罗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