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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执恢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梁群芳与张东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群芳,张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执恢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梁群芳,女,汉族,户籍住址:信宜市。委托代理人王春华,男,汉族,户籍住址:信宜市。被执行人张东红,女,汉族,住信宜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3)茂信法民三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梁群芳与张东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东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东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行新里分理处开设有存款账户,账号为62×××29,并有存款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东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行新里分理处62×××29账户存款4471.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 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