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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7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春华与李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华,李煜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791号之二原告:李春华,住从化市。被告:李煜亮,住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华诉被告李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华于2015年8月7日以双方庭外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缴纳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李春华承担。审判员  郭焕华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