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商初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刑丕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邢丕磊,潘红珍,冠县龙强轴承厂,杜兴灿,王秀梅,林俊霞,杜兴同,冠县永泰轴承有限公司,吴瑞超,潘桂菊,冠县中兴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191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陈焕德,行长。被告邢丕磊,男,198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潘红珍,女,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冠县龙强轴承厂,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清水镇姚行。被告杜兴灿,男,1977年4月6日生,住山东省冠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王秀梅,女,197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林俊霞,女,1981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杜兴同,男,197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冠县永泰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清水镇姚行村。被告吴瑞超,男,198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潘桂菊,女,198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冠县中兴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邢丕磊、潘红珍、冠县龙强轴承厂、王秀梅、林俊霞、杜兴同、冠县永泰轴承有限公司、吴瑞超、潘桂菊、冠县中兴轴承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仲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