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海恒盛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沁念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8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恒盛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沁念。委托代理人陈铭。上诉人上海恒盛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恒盛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恒盛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恒盛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恒盛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安审判员 郭征海审判员 易苏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水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