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一初字第0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大勇诉被告朱立东、代凤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勇,朱立东,代凤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856号原告:刘大勇,男。被告:朱立东,男。被告:代凤侠,女。原告刘大勇诉被告朱立东、代凤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闯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大勇诉称:被告朱立东、代凤侠欠其饲料款119095元,要求给付,并按约定月利一分支付相应利息。二被告辩称:同意给付饲料款119095元,不同意给付利息。原告向本院提交欠据二张,欲证明二��告欠其饲料款119095元,并约定利息的事实。二被告对该份证据无异议,承认欠据上的签名均是本人所签。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从事生猪饲养。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期间,二被告在原告刘大勇处赊购饲料,货款累计129095元,期间给付原告10000元,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两张并约定利息。现二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119095元及相应利息,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本院。原告同时对二被告在昌图县老城镇北街饲养的70头育肥猪进行了诉讼财产保全。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清楚,二被告对欠款的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原告主张二被告给付的10000元是本金及逾期利息按月利一分计算,是原告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该10000元应该是优先抵充先到期的债务,既是欠款��为37830元那张欠据的本金。为此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饲料款以及按约定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立东、代凤侠给付原告刘大勇饲料款本金119095元,利息15401.88元(本金37830元,从2014年4月27日至2014年5月27日,月利9.765‰,利息为369.41元;本金27830元,从2014年5月29日至2015年5月29日,月利10‰,利息为3339.60元。本金91265元,从2014年4月27日至2014年12月27日,月利9.765‰,利息为7129.62元;月利10‰,从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5月27日,利息为4563.25元),合计:134496.88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被告对此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496元、保全费1193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 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