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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蓝伟辉与朱军谦、冯月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伟辉,朱军谦,冯月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127号原告蓝伟辉,男。委托代理人赖锦,广东新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海美,广东新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军谦,男。被告冯月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蓝伟辉诉被告朱军谦、冯月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伟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原、被告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伟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34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蓝伟辉负担。审判员  田伟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林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