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耿庆健与滕开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庆健,滕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耿庆健。被执行人滕开辉。本院在执行耿庆健申请执行滕开辉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被执行人滕开辉无银行存款、土地、房产等财产,有车辆但未找到下落,车辆档案已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译超审 判 员 张松昌代理审判员 黄元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吉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