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5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支公司与陈贵伦、陈志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支公司,陈志洪,陈贵伦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38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支公司,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新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90326317-8。负责人卢子健,总经理。被告陈志洪,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陈贵伦,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支公司与被告陈贵伦、陈志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手续无法送达,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支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支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支公司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 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