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苟凯凯与刘成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凯凯,刘成华,刘洪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苟凯凯。被告:刘成华。被告:刘洪莉。本院在审理原告苟凯凯与被告刘成华、刘洪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苟凯凯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苟凯凯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凯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苟凯凯负担。审判员 王 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安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