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东民(知)初字第1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武夷山老记茶叶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武夷山老记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东民(知)初字第10521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青,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武夷山老记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8号一层101室。法定代表人杨杰。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武夷山老记茶叶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武夷山老记茶叶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武夷山老记茶叶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世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岳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