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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执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宋成果与王永威、王永萌、方登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成果,王永威,王永萌,方登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988号申请执行人宋成果,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永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王永萌,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方登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二商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成果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00,387.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方登岚名下一处房产档案,其在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王永威、王永萌在房产、银行、车辆管理部门亦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此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人民陪审员  王若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