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买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745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89年10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买某,男,生于1986年02月08日,回族,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买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郑 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