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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买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745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89年10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买某,男,生于1986年02月08日,回族,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买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郑 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