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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秦亚楠诉被告王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亚楠,王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28号原告:秦亚楠,男,汉族。被告:王哲,男,汉族。原告秦亚楠诉被告王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亚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哲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4月16日,被告王哲因做生意向原告借钱,原告给付被告现金11万元,被告王哲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催被告还款,被告称正在准备,之后就联系不上被告了。请求被告王哲支付借款11万元及利息。被告王哲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6日,被告王哲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秦亚楠借款11万元,并向原告秦亚楠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一个月内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哲没有按约定还款,原告秦亚楠向被告王哲催要,被告王哲称正在准备当中,后被告王哲下落不明,原告秦亚楠据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王哲偿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王哲借原告秦亚楠人民币11万元,有被告王哲所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秦亚楠请求被告王哲偿还借款11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对于借款利息没有约定。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执,如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故原告秦亚楠请求利息的主张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秦亚楠借款1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王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澎波审 判 员  杨优才人民陪审员  乔广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