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韩雷与蔡坤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115号申请人韩雷与被执行人蔡坤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沁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韩雷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8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蔡坤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年6月1日,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EK78**蓝色吉利英伦轿车一辆交付本院。因被执行人蔡坤峰现无任何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沁执字第11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崔志勤执行员 李 剑执行员 郭贵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燕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