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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2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罪犯桂光庆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2588号罪犯桂光庆,男,生于1976年8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宜城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服刑。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6日作出(2003)襄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桂光庆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中,2006年4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9月经该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7月、2011年12月、2013年6月三次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减刑二年九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年7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因罪犯桂光庆在服刑中获监狱三次表扬、二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桂光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三次表扬、二次记功。上述事实有湖北省琴断口监狱、沙洋长林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桂光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桂光庆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魏焱审判员申平审判员樊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鲁习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