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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变更赡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变更赡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学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邢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