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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曹义群与丁玉珠、陈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义群,丁玉珠,陈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778号申请执行人:曹义群(曾用名曹宜群),退休。被执行人:丁玉珠,经商。被执行人陈晓莉,无业。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010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丁玉珠、陈晓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丁玉珠、陈晓莉在银行有存款。被执行人陈晓莉拥有牌照为皖M×××××奥迪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丁玉珠、陈晓莉在银行名下的存款223068元;二、扣押被执行人陈晓莉拥有的牌照为皖M×××××奥迪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