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5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谭书琼,周星星等与秦亚兵,重庆凯祺龙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书琼,周星星,周欣蕙,周大林,税诗兰,秦亚兵,重庆凯祺龙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226号原告谭书琼,女,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周星星,男,199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周欣蕙,女,200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理人谭书琼,身份情况同上。原告周大林,男,194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税诗兰,女,195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泽明,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龙飞,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亚兵,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凯祺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江南镇江南二路1号11幢2单元6-4,组织机构代码66893721-5。法定代表人杨朝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长寿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彭志刚,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书琼、周星星、周欣蕙、周大林、税诗兰与被告秦亚兵、重庆凯祺龙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谭书琼、周星星、周欣蕙、周大林、税诗兰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书琼、周星星、周欣蕙、周大林、税诗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谭书琼、周星星、周欣蕙、周大林、税诗兰负担。审判员 张科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名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