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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四终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范剑波与范香兰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四终字第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剑波,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富强,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贺真,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贺勤,女,1976年12月20日出生。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大国,男,1952年3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香兰,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宏林,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范国清,男,194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范剑波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3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范剑波的委托代理人李富强,被上诉人李贺真、李贺勤的委托代理人李大国,被上诉人李贺真、李贺勤、范香兰的委托代理人王宏林,原审被告范国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34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于俊义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