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娟与王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娟,王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51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娟。委托代理人:任彩瑕,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亚。上诉人王娟因与被上诉人王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耿青、代理审判员张虹良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娟一审起诉称:2015年1月24日,王亚以家中无钱为由向其借现金100000元,王娟通过转账给王亚打款100000元。王亚承诺借款只使用几天。借款到期,王娟向王亚催要,王亚不愿偿还。王娟提起诉讼要求王亚偿还借款100000元。王亚一审答辩称:王娟的诉求不真实。王亚之子王建与王娟于2014年举行了婚礼,没有领结婚证。在一起生活了10天就分开了。结婚花费了20多万元,经中间人调解退130000元。王娟诉求100000元是其退的彩礼钱,而不是借款。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11月30日,王娟经胡昌亚介绍与王亚之子王建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在一起生活不到一个月时间即分手。2015年1月24日,王娟向王亚银行账户中存入100000元,2015年1月27日王娟在拉嫁妆时又经过介绍人胡昌亚支付给王亚3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王娟与王亚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王娟虽然向王亚支付了100000元,但王娟没有提供其他如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款利率等构成借款合同的书面证据,且仅仅过了三天,王娟又向王亚支付了30000元,故王娟主张该100000元为王亚借款不符合生活常理。王亚的抗辩主张符合生活常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娟对王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王娟负担。王娟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2014年11月30日,王娟与王建举行结婚仪式。2015年1月24日王建称家中无钱,让王娟给王亚打款100000元。王娟打完款后,王亚家借口王娟诸多不是,胁迫离婚,经多次协商,王娟退回30000元彩礼,两家解除了婚约。2、王娟共收王亚家彩礼7万多元,不可能退彩礼130000元,一审认定本案100000元是彩礼款错误,王亚应举证证明所退的是彩礼款。王娟提供了银行转款单据及转款当天的监控录像,从录像可看出王娟与王建感情很好,说明不是退彩礼款。3、王娟借给王亚100000元,王娟的父母并不知道,且该100000元是王建找王娟借的,且说好年底归还。王娟找王建要所借款,王建现仍未还款。两家退彩礼时没有提及100000元借款。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后改判或发回重审。王亚答辩称:王娟与王建结婚前后王亚支出十七八万元,王娟退给了本案的100000元后,又带来了30000元要把嫁妆拉走,王亚的妻子不同意。王亚不可能向王娟借款。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的质证意见同于一审,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王亚有无向王娟借款100000元,王娟要求返还100000元的诉求应否得到支持。王娟虽于2015年1月24日向王亚帐户存入10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系王亚向其所借,且王亚以其为王建与王娟结婚向王娟支出十七八万元为由,辩称该100000元系两家解除婚姻关系王娟所退款项,不是其向王娟的借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是与王亚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王娟自认其向王亚汇款后与王建解除婚约,又被要求返还彩礼30000元,如本案100000元为借款,与王娟未主张抵销也存在矛盾。故一审判决认定王娟向王亚帐户存入100000元不属于王亚的借款并判决驳回王娟要求王亚返还该款项的诉讼请求正确。王娟上诉称其所存入王亚帐户的款项系王亚向其所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王娟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王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 强审 判 员 耿 青代理审判员 张虹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如如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