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民终字第08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郭瑞珍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85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瑞珍,女,1955年1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学铭,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宫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廷武,镇长。委托代理人陈廷柱,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上诉人郭瑞珍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0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瑞珍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瑞珍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瑞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郭瑞珍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郭瑞珍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文彤审 判 员  任淳艺代理审判员  李 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史雪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