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六安市隆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隆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012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隆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姚建中,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法定代表人:孔建生,公司经理。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1648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恩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傅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