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4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义乌市奥尔卡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星钛工艺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奥尔卡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星钛工艺品有限公司,周惠玲,傅顺忠,王文,方宝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43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责人张山明。被执行人义乌市奥尔卡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惠玲。被执行人义乌市星钛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被执行人周惠玲。被执行人傅顺忠。被执行人王文。被执行人方宝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商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方宝菊、王文共有坐落于义乌市欧景花园A区10幢506室、507室、508室、509室(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1193**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1193**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1193**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1193**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1193**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1193**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1193**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1193**号)的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王文、方宝菊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欧景花园B区22幢1号(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0679**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0679**号)的房地产。三、查封被执行人王文、方宝菊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欧景花园B区22幢2号(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0679**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0679**号)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如遇查封,请轮侯)。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徐鹏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4374号义乌市国土局: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奥尔卡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义乌星钛工艺品有限公司、周惠玲、傅顺忠、王文、方宝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5)金义执民字第437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办理查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方宝菊、王文共有坐落于义乌市欧景花园A区10幢506室、507室、508室、509室(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1193**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1193**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1193**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1193**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1193**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1193**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1193**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1193**号)的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王文、方宝菊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欧景花园B区22幢1号(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0679**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0679**号)的房地产。三、查封被执行人王文、方宝菊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欧景花园B区22幢2号(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0679**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0679**号)的房地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附:(2015)金义执民字第4374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