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03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付强与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强,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3572号原告付强。委托代理人盛玉坤,系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艾鹏,系辽宁元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强与被告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付强承担。审判员 朱晓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议今 来源:百度“”